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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女推诿不养老人怎么办(民法典赡养老人的规定)

809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2-06-13 17:36:28    

基本案情

86岁的赵某,育有三儿三女,早年丧偶。已到耄耋之年的赵某身体每况愈下,且伴随多种老年疾病,需要有人照料。然而,在如何赡养老人的问题上,六个子女出现了分歧和推诿。赵某于2021年12月把子女们告到南阳市宛城区法院。经法官调解,几方达成了赡养协议:老人跟随五女儿生活并由其照料,其他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,用于五女儿赡养老人。

然而签订协议后,部分子女不自觉履行,仍然对赵某不管不问,也未按时向五女儿支付赡养费。这使得五女儿心生怨气,不愿再照顾赵某。

赵某与子女们的矛盾再度升级,于今年5月,再次到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东关法庭状告子女,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其起诉。

判决结果

经庭审程序,南阳市宛城区法院结合双方矛盾深,对赡养费数额分歧较大等实际,以及本地生活水平、被告收入情况及原告实际生活需要等因素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最终判决赵某跟随被告五女儿生活,其余子女每人每月向赵某支付400元赡养费,赵某因重大疾病住院等一次性开支超过2000元时,由六子女平均承担。

法官说法

为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利,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老年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索赡养费。本案原告赵某年龄较大且患有疾病,其部分子女未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,导致其生活更加困难,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,经检察机关调解,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合意。原告赵某在法律适用及证据收集等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,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条件。

本案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,被告拒不赡养原告,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赡养义务,不仅违反善良的风俗,且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。审理此案期间,6名子女作为被告各执己见、互相推诿、指责谩骂,法官为了防止6名被告再次不履行义务,在庭审中从法与情的不同角度对六名子女进行耐心劝导,促使6名被告认识到错误。

法条链接

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,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;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,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规定: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,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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